一、SRRC簡述
根據《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和《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為了加強對進口和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凡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試生產)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均須持有經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State Radio Regulation Committee,SRRC)對其發射特性進行型號核準后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出廠設備的標牌上須標明型號核準代碼。
無線電發射設備定義為無線電通信、導航、定位、測向、雷達、遙控、遙測、廣播、電視及微功率(短距離)等各種發射無線電波的設備,但不包含輻射電磁波的工業、科研、醫療設備、電氣化運輸系統、高壓電力線及其他電器裝置等。目前由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認定的檢測機構是: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State Radio Monitoring Center,SRMC)。
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的直屬事業單位,主要承擔無線電監測和無線電頻譜管理工作,是中國無線電管理的支撐機構。中心下設10個處室、1個國家級監測站、8個國家級短波/衛星監測站、1個超短波監測站和1個數據備份中心。
二 ,辦理SRRC需提交材料
1、設備制造商(以下稱:申請單位)提交《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申請表》(原件)。
2、提交申請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單位的生產能力、技術力量、質量保證體系證書
復印件(如申請單位尚未取得質量體系證書的則須要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生產能力、技術力量、質量保證體系情況的詳細介紹)。
3、提交申請單位申報的設備型號技術說明書或技術手冊、電路方框圖或原理圖及使用說明書。
4、提交彩色照片一套,該照片應包括受檢樣品的:
?、?整體照 ② 正面照。③ 側面照 (含發射口、接口等部位) ④ 背面照 (含發射口、接口等部位) ⑤ 受檢設備內部電路板照
?、?設備的銘牌(標貼):照片上要清晰顯示出申請單位(制造單位)、設備型號、設備序列號及核準代碼CMIIT ID:,此標牌應與該設備以后的進口、銷售時一致;照片外觀的下部還應標明受檢設備的結構尺寸(如型號核準《檢驗報告》已附上述照片,則無需重復提供)。
5、進口設備需提供國外核準情況的證明文件復印件(檢驗報告或證書)。 5、進口設備需提供國外核準情況的證明文件復印件(檢驗報告或證書)。
6、經辦單位如果是委托代理申請單位(含子公司)的,需提交申請單位委托代理申請單位辦理《核準無
線電發射設備型號委托書》原件及代理申請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7、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該設備半年以內的型號核準《檢驗報告》原始件。
8、申請單位或代理申請單位的經辦人須遞交設備申請單位或代理申請單位出示的本公司員工身份證明及
個人有效身份證明的復印件(經辦人應與申請表上的聯系人一致)。目前SRRC為了響應環保節約,不再使用紙件申請。核準申請只能通過網上申請。